23 检测结论判定规则


23.1 子项评定
23.1.1 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,评定为合格。
23.1.2 有距离、宽度、长度、面积、厚度等要求的内容,其误差不超过5%,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,评定为合格。
23.1.3 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,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,评定为合格。
23.1.4 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,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。
23.1.5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,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,评定为不合格。
23.1.6 子项中所适用A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100%合格,才可判定子项合格。
23.1.7 子项中所适用B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90%合格,才可判定子项合格,但项目存在的问题作为B类不合格项存在。
23.1.8 子项中所适用C类项目每一个项目完好率70%合格,才可判定子项合格,但项目存在的问题作为C类不合格项存在。

23.2 单项评定
23.2.1 所有子项全部合格。
23.2.2 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项。
23.2.3 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项。
    同时满足本规程23.2节内容的要求方可判定单项合格。
 
23.3 综合判定
    当所有单项合格,才可判定综合结论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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